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考试工作的管理,使考试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地进行,促进考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考试成绩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考试必须体现知识、能力、素质三位一体的教育理念,改变以测试掌握知识情况为主的传统方法,从注重考核知识掌握情况转向重点考核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考试必须有利于促进学生对学习过程的重视和把握,有利于把学生的学习压力分散到日常学习中去。要加强对平时学习过程的考核,避免仅以期末考试定成绩的现象。
第五条 考试的组织管理必须从重视对考试结果的处理转向重视考前的警示和考试中的监督,力争将各种考试违规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章 考试方法
第六条 凡是人才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学期考核。
第七条 实践教学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学生平时成绩评定。平时成绩由作业(论文)、测验、实验和其他教学环节成绩组成。
第八条 考核方式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由主讲教师提出,教研室(系)确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口试与笔试相结合、撰写论文,闭卷、开卷、开卷与闭卷相结合等多种方式。每门课程的考试方式均应报教务处备案。
校、院(系、部)均应确定适当数量的统考科目,校、院(系、部)级统考(抽考)科目每学期一般不超过四门。
第三章 考试命题
第九条 试卷命题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要求,结合学生平时学习的实际情况,由教研室(系)拟定或从试题库中抽取。
考试命题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试题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知识覆盖面,要易于鉴别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水平,期末考试的命题范围应包括课程的全部教学内容。
第十条 同一年级的同一门课程必须使用同一套试卷进行考试,由教研室(系)集体讨论,统一命题。
第十一条 笔试课程要求同时出难度、范围、份量大致相同的A、B两套试卷,并拟出A、B试卷的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试题分析。参考答案(含评分标准)、试题分析与原卷一起存档保存。口试试题套数应不少于该班参加口试的人数。
所有考试科目的A、B卷必须标明考试方式(开卷、闭卷或口试)以及相应的考试持续时间。一般课程考试持续时间为100分钟,期末统考为120分钟。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应尽量建立试题库,命题要规范化、科学化,逐步采用标准化试题。
第十三条 加速教考分离步伐,使考试成绩能客观反映教与学的实际水平,对教学效果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四条 试卷拟定后,由命题负责人审查签字并交教研室(系)主任审核,教研室(系)主任审核签字后再交院(系、部)教学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为可用于考试的合格试卷。合格试卷由考试组织单位到教务处统一制卷。
试卷纸一律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湖南工业大学考试试卷纸,试题必须打印,不得手写。
凡不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试卷,一律视为不合格试卷,教务处不接受不合格试卷的印制。
第四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前按规定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课程考试的资格:
(一)同一学期累计请假、缺课超过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实验、课堂提问、个别质疑、平时测验等各种考核)不及格或作业(含实验等)缺交三分之一者;
(三)未注册者。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参加考试。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部)书面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效证明,经所在院(系、部)负责人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者一律取消补考资格;缓考者参加所缓考课程的正常补考,成绩按正常考试记录。
第五章 考试组织和监考
第十七条 考试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模式。校级统考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统一安排和组织;非校级统考分为院(系、部)级统考和一般课程考试两类,由院(系、部)负责组织和安排。
院(系、部)级统考科目及其考试时段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确定,课程考试归口院(系、部)负责具体实施;院(系、部)级一般课程考核由课程归口院(系、部)负责实施,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考试日常管理实行考表运行制。考表运行严格按《湖南工业大学课程考表管理办法》执行,考表运行状况作为对院(系、部)进行教学评价的指标之一。
第十九条 校级统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最后一周进行,院(系、部)级统考一般安排在校级统考前一周进行。
重修考试与正常课程考试同步。
第二十条 学习校级统考课程的学生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必须参加校级统考。
第二十一条 统考采取“封闭考试”的形式,将安排有考场的楼层封闭起来,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在指定的考场内对号入座,不得任意调换座位。
第二十二条 校级统考的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非统考课程的监考人员原则上由各院(系、部)负责安排,教务处负责协调。
每个考场安排二名监考人员,对监考人员应先培训后上岗。监考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不得徇私舞弊或渎职。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巡视人员检查校级统考和各院(系、部)考试工作的组织情况及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第六章 阅卷
第二十四条 期末统考的阅卷一律采取封闭式集体统一阅卷,所有考试试卷不得带出统一阅卷地点。
禁止学生和闲杂人员进入阅卷地点。
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原则,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不给“印象分”,不送“同情分”;尽量实行流水阅卷或交叉阅卷,尽量减少教师自己授课、自己命题、自己阅卷的“三自”现象。
教务处负责组织对各院(系、部) 每学期的阅卷情况进行抽查。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两者间的转换关系为:优:≥9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
成绩评定的具体规定见《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
第八章 试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所有课程的考试试卷阅卷完毕后,均由各院(系、部)按有关规定整理后归档。试卷归档保管期限为本科五年,专科四年。
试卷归档的详细规定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我校试卷归档工作的通知》。
第九章 考试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学生考前复习辅导、答疑工作,原则上不应出复习提纲或复习题。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人向学生泄漏试题。对泄漏试题、给学生送分、不履行监考职责、袒护学生违纪行为者,按照《湖南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考前不得向教师要求指定复习范围,考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照《湖南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各院(系、部)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考试试卷的保管和保密工作。对出现保密事故的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 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各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组成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检查、巡视、总结全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办公室(考务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考试中心),负责常规考务工作,安排组织全校统考课程的考试,对整个考试过程进行调控,裁定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考试中的有关事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校级统考由教务处负责人任主考,课程归口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或命题教师任副主考。
第三十三条 各院(系、部)须成立相应的由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任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教学秘书、政治辅导员组成的院(系、部)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部)有关课程的考试组织与管理工作。考试过程中应及时通报、处理各类违纪事件,做好考务、保卫、值班等工作,考后及时写出考试工作总结并报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考务办公室,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归口院(系、部)组织的考试由该院(系、部)主管教学的负责人任主考,任课教师(或命题教师)任副主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所指的考试范围涵盖我校本、专科人才培养的所有教学环节,包括课程补考、重修考试等。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湖南工业大学考试工作规范》(湖工大教字[2007]25号)废止。